【《隨筆》精選】關于“老年”的筆記(之二)

并非哪一人群都以長壽為福為瑞。張岱就說過:“百歲老人,多出蓬戶,子孫第厭其癃瘇耳,何足稱瑞?!?但從古至今,從來就有積極地面對老年的態度。黃永玉有一本書,題作“比我老的老頭”,不但不諱言“老”,且透著自喜。

較之上一篇筆記所摘錄的那些剪報中的老人,我們的苦楚微末到了不值得提起。但知識人的老年體驗,也仍然有其價值。古代中國的知識人對人的衰老過程,有細致的體察?!抖Y記·內則》:“五十始衰,六十非肉不飽,七十非帛不煖,八十非人不煖,九十雖得人不煖矣。”《孟子》的說法微有不同?!侗M心》篇:“五十非帛不暖,七十非肉不飽。”《梁惠王》篇則說:“五十者可以衣帛矣,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為老人設想得何等周到,也證明了匱乏經濟下上述待遇的難得——五十衣帛,七十食肉,在當今的貧困地區,貧困人口,不也仍然像是夢話?

上一篇已經提到了據說有尊老傳統的古代中國的年齡歧視。前一時讀到《唐律疏議》關于限制老、幼及篤疾者告狀的規定,大意是除了謀反、大逆等重罪以外,老、幼及篤疾之人不得告狀(由人代告除外)。宋、明、清的法律文件均將老人歸入“限制訴訟行為者”。除了老人的有關能力,以及能否承擔法律責任等等考量外,作為理由的,還有老人、幼童及篤疾者(以至婦女)減免刑責的有關規定被利用,將助長誣告、纏訟之風:想來的確大有此類事實。此外,據有關的研究,傳統中國法律對于包括老人在內的一些人實行“贖刑”,體現了“憫老恤幼”的基本原則(阿鳳《明清時代婦女的地位與權利——以明清契約文書、訴訟檔案為中心》)。是否可以理解為雖有現代人認為的“歧視”,卻也另有補償?

古代中國的確有尊老的倡導,是否成其為“傳統”,我還真的不大敢確信。我知道民間有所謂的“耆老會”,或八老、十老會之類,與“會”的多半是致仕官員,所謂“衿紳”,是有某種身份的老人,與草民無干。另有一種朝廷的規定儀式,“鄉飲酒”,以尊老敬賢為宗旨。讀到臺灣學者邱仲麟的一篇關于明代“鄉飲酒禮”的論文,題目很有意思:“敬老適所以賤老”,當然說的是明代的事兒,但與我們的經驗并不相遠。“鄉飲酒”這種典禮,今天已少有人知曉為何物了,據邱先生說,在明代的實施中變了味道。據我們當下的經驗,不必說一些鄉鎮破敗、名存實亡的“敬老院”,即使逢年過節官員借此作秀的“送溫暖”、“送愛心”,居高臨下施舍式的“救濟”——而且必不可少老人對著媒體千恩萬謝的表態,豈不都可以用這種說法,“敬老適所以賤老”?我們的古人長于推究“禮意”,對“禮文”背后的意涵的分析,有時實在精到。今人對我們的各項政策,也何妨細細地分析,探究其“背后”都有些什么東西?那想必有助于提高公民自覺的吧。

也是那篇論文,注釋中引清初褚人獲《堅瓠集》:“明高皇(按即明太祖)五年,頒《鄉飲讀律儀式》,訪高年有德,眾所推服者,禮迎上座。不赴者,以違制論。如有過而為人訐發,即于席上擊去其齒,從桌下蛇行而出,誠崇其禮而嚴其防也。”既然迎之以禮,即應容許人家“不赴”,否則就跡近綁架。至于敬老儀式上實施懲罰,實在匪夷所思。“蛇行而出”不過“丟人現眼”,“擊去其齒”將影響其進食,后果嚴重。老人原就可能齒搖發落,與其擊齒,倒不如揪去殘余的毛發,稍許仁慈。我不曾核對文獻,不知上引文字,是“政策”原文,還是執行中的發揮,卻應當說很有創意,符合明太祖的個人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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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劉之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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