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高論(20130815)】宋朝從制度上防止法官狎妓
宋代法官在宴樂方面受到的限制,比一般官員更為嚴格。其他官員還可以參加妓樂宴會,惟獨提點刑獄的法官不允許。對法官而言,即使一般性的社交、應酬活動,也是受到限制的。古人已經意識到:官員接受的倫理約束,應當高于一般平民;而法官接受的倫理約束,又應當高于一般官員。
責任編輯:陳斌 實習生 金幼文 王穎
《南方都市報》 2013年8月11日 吳鉤
(原文摘編)宋代保留著官妓制度,但“妓”并不等于性工作者。妓提供的服務是音樂、歌舞、曲藝,而不是皮肉。
即便是“以官妓歌舞佐酒”,也只是限于法定節日的公宴;官員如果在非法定節日的宴席叫來妓女陪酒,是要受刑罰的。宋代法官在宴樂方面受到的限制,又比一般官員更為嚴格。宋人筆記《畫墁錄》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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