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治謠”法

2011年日本福島震后不久,有論壇稱,一名男子在核電站附近野營,釣魚食用后得急性白血病死亡,而官方查實原始消息并無吃魚記載。很快,媒體通過報道予以澄清。傳播者受到的懲罰是:刪除相關信息。

責任編輯:李梁 蘇永通 實習生 趙良美

美國:雙重標準

2011年,美國黑曜石金融集團對俄勒岡州博主考克斯提起訴訟,認為她關于該企業及其創辦人在處理一起破產案時行為不檢的博文不屬實。地方法院裁定博主誹謗罪成立,賠償企業及其創辦人250萬美金。

法官認為,考克斯未受任何一家正式媒體機構聘用,因此不受新聞“盾牌法”保護。在自媒體時代,人人都是“記者”,但法律有“區別對待”。美國司法部門給予新聞媒體從業人員在網上發布尚未核實信息的豁免權,這是對媒體人專業性和行業自律的信任;但網民如果發表不實言論,則可能受到誹謗等罪的控告。

不過,如果受害者為官員或者名人,考克斯的行為將很可能免責。這也是美國人的“雙重標準”。

此外,在美國你很難想象會發生“跨州追捕”,因為聯邦和多數州法律中,誹謗屬于民事案件,一般也就罰款了事。

德國:對網絡“最不友好”

谷歌德國的法律顧問應該會非常忙碌:它雖然只是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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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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