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女性,從消除語言暴力開始
對女性的尊重是文明的尺度,但現實令人憂慮。其中,廣泛且深度的對女性的語言暴力首當其沖,貶低、侮辱、粗野、陰暗等歧視性語言,可謂無所不在。把每一個女人,看成是自己的親人或朋友,你會用什么語言去說她們?
責任編輯:戴志勇 實習生 林京京
把每一個女人,看成是自己的親人或朋友,你會用什么語言去說她們?
對女性的尊重是文明的尺度,但現實令人憂慮。其中,廣泛且深度的對女性的語言暴力首當其沖,貶低、侮辱、粗野、陰暗等歧視性語言,可謂無所不在。
法規條文中涉及女性的語言暴力
先來看看有關法律。我國刑法中涉及女性的條款主要和性活動有關,具體有: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聚眾淫亂犯罪,組織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組織淫穢表演罪等。此外,治安管理處罰法里也有類似的用語,比如,賣淫嫖娼、嫖宿幼女、淫亂、拉客招嫖等。
以上種種刑罰處罰都圍繞性活動展開。異性相吸是天則,人們通過性活動滿足生理生殖需要和精神愉悅。很大程度上,我們的傳統文化是忌諱和抑制性的文化,并對部分性活動妖魔化。其實,成人或準成人間自愿的性活動,本身不應被歧視。這和殺人放火等行為有質的不同,后者本身就是必須懲罰的罪行。
成人間的自愿性活動,如果是夫妻之間、戀人之間,甚至是偷嘗禁果的少男少女之間,無人說它是淫,更不會說是淫亂。為什么非夫妻之間的性活動就要稱之為淫(亂)或通奸?并進一步把伴隨現場金錢交易的性活動叫賣淫呢?難道婚約是性活動的唯一前提?國際社會的通則,是用“性職業、性工作、性沖動”等來表述,用&l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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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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