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信(20130912)
責任編輯:史哲 陳斌 蔡軍劍
貴單位“臨時工”有社保嗎
回應“最后一道‘證明題’”
2013年9月5日《南方周末》頭版
早在1995年就開始實施的勞動法中,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社會保險費。學校首先是個用人單位,如果學校當初都為這些代課教師(“臨時工”的一種稱謂)繳了社會保險費,也許就不會發生程興貴因教齡認定而自殺的事情了。
如今企業為職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并不樂觀,否則相關機構也不會天天想著延長退休年齡了。為什么行政事業單位不審視下本單位“臨時工”的社會保險問題?如果不直面這些問題去尋求解決之道,那么程興貴事件可能還會愈演愈烈。只有公平地對待所有人,給所有人尊嚴,我們社會中的暴戾之氣才會下降、消失!
山西大同?杜廣智?市勞動局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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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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