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監督“司法解釋”
以解釋主體為標準劃分,我國的法律解釋可區分為立法解釋、審判解釋、檢察解釋和行政解釋四種,其中審判解釋和檢察解釋常被統稱司法解釋。作為立法解釋的主體,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對司法解釋的合憲合法性實施監督。不同的主體解釋法律或依法律規定擔負一部分法律解釋工作,必須嚴守憲法原則和法律規定的職權分際。
責任編輯:戴志勇 實習生 林京京
作為立法解釋的主體,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對司法解釋的合憲合法性實施監督。
最近人們對法律解釋的職權分際問題談論頗多。為正本清源,這里試對我國法律解釋的職權分際做些解說。
四種法律解釋
從正式的意義上說,法律解釋指特定國家機關為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對現行法律條文的含義、概念和適用的條件等所做的說明。法律解釋在性質上與立法相同或近似,往往能直接影響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公共機關的職權范圍、活動方式。
以解釋主體為標準劃分,我國的法律解釋可區分為立法解釋、審判解釋、檢察解釋和行政解釋四種,其中審判解釋和檢察解釋依法律應稱為“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但常被統稱司法解釋。
在這四種解釋中,只有立法解釋是完整意義上的法律解釋,其它三種解釋只能涉及與解釋機關工作相關的法律的非實質性內容。
先看法律的立法解釋,即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憲法第67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解釋法律的職權。早在198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就規定:“凡關于法律、法令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或用法令加以規定。其中的“法令”,后來指由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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