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傳媒的瓦釜時代

楊麗娟以“父愛”綁架了自己的家庭,楊家以對偶像的“崇拜”綁架了明星劉德華的公眾形象,而某些媒體則以對楊家的不幸事件的策劃與追逐綁架了受眾的注意力
  楊麗娟追星案,從傳播倫理的視角看,算得上是當代新聞的一件“大事”。名曰“大”,是指話語狂歡的盛大;但究其本義,卻與偉大、重大的旨趣之“大”無關,而與卑微、瑣細的精神之“小”有關。
  此一事件的病理學特征是再明顯不過的:楊麗娟本人作為粉絲,心理絕非正常,她的“追求”無非是一場“偶像崇拜癥”式的癔病發作。為助女追星而賣房、賣腎、跳海的楊父,是家庭教育和家庭倫理的病例;為楊麗娟追星而提供衣食住行、提供炒作舞臺、惟恐其不走極端的媒體,則無疑更是社會教化的病例。
  作為傳播學者,我以為,那些操縱楊麗娟案的媒體記者們大多科班出身,不可能不知道職業倫理諸向度之所在:新聞記者必須向自己的良知、向受眾、向媒體組織、向同業者負責,而最為重要的則是向社會負責。但是,我看不出在該事件中的新聞工作者們在向誰負責、又愿意向誰負責。

                                                            一
  此案的一開始,接觸到真相的媒體和記者如果稍具常識,就應該能夠意識到:楊麗娟一家真正需要的是精神疏緩、心理救助,而不是什么“實現與偶像的團圓夢想”,更不是成為聚光燈下的媒體明星。在楊麗娟案悲劇化發展的整個過程中,媒體的自利取向和導演作用都是顯而易見的。
  識者有言,在楊麗娟案中,事件的關鍵詞是對道義的綁架。楊麗娟以“父愛”綁架了自己的家庭,楊家以對偶像的“崇拜”綁架了明星劉德華的公眾形象,而某些媒體則以對楊家的不幸事件的策劃與追逐綁架了受眾的注意力。
  楊麗娟案絕非孤例,舉凡木子美、芙蓉姐姐……不勝枚舉。大肆造星的是媒體——通過新聞,鼓勵粉絲追星的是媒體——通過廣告,當粉絲因此而出現非正常的偶像崇拜癥狀時,媒體更是越過職業立場的底線,達到了一個新的“操作”高度(也是一個更為兇險的倫理深淵):為報道對象的無理智行為提供鞍前馬后的服務。
  楊麗娟案作為一個事件,媒體當然有權關注、有權報道。但是問題在于:如何關注?如何報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更重要的則是:為了什么目的去關注和報道?當諸多的專家意見傾向于把楊麗娟案視為精神病例之時,媒體卻對此產生了更多的富有煽動性的狂熱,這是正常的嗎?
  因此,另外一個相關的和本質的問題是:媒體應該更為關注和報道什么?在百度,可以查詢到楊麗娟的相關網頁多達1000萬篇,超過了絕大多數當下中國政治、文化、經濟類的嚴肅題材的報道網頁。這一切是為什么?

                                                                 二
  在接到編輯約稿的電話時,我正在研究生的討論課上就媒體議程設置問題討論著一個關于“黃鐘毀棄,瓦釜雷鳴”的觀點。
  我的意見是:在我們今天的大眾傳媒上,更有意義的新聞角色大多默默無聞,更無意義或更有負面意義的新聞角色則易于煊赫一時。黃鐘奈何毀棄,瓦釜居然雷鳴。其間,有“黃鐘”的原因,有“瓦釜”的原因,更多的則基于傳媒的時代之病。
  我把它命名為“瓦釜效應”。
  “瓦釜效應”的機理是復雜的。當“瓦釜”們益發草莽、益發膚淺、益發無知無畏、益發偏執、益發無所顧忌時,它們的“反常性”和“娛樂性”便會受到媒體最大的注目。與此同時,缺乏新聞理念的媒體出于市場價值的考慮,就會將自己的關注度與受眾的好奇心簡單聯系起來,從而使得“瓦釜”在媒體話語中成功地主流化?!包S鐘”們則不同,它們不會為博取出位而取悅媒體,更不會為娛樂大眾而罔顧理性與尊嚴,于是,在以“注意力”為惟一信條的媒體那里,它們便日漸“自我邊緣化”了。
  還要補充一點,由于傳媒的資源和大眾的注意力都是有限的,因此,“瓦釜效應”可以導致兩重傷害:報道其不該報道的、以及不報道其應該報道的,都在損害著社會的利益。

                                                                     三
  考慮到楊麗娟的病情,其“新聞價值”當然是復雜的。但是,從某些媒體的新聞理念看,它們對那些“正常的”類似事件的態度則是簡單的——“瓦釜效應”的基本發展脈絡通常如下:在當事人,是興風作浪,出乖露丑;在媒體,是推波助瀾,嘩眾取寵;在看客,是一哄而上,群情囂囂。
  表面上看,如此媒體、如此新聞,也可以盡“娛己娛人”之能,似乎無傷大雅;然而究其本質,卻是媒體在假借娛樂之名,擅離其信息傳播把關人的職守,背棄“社會良知守望者”的公義。
  曾幾何時,狗咬人不是新聞,人咬狗也遠遠不夠了,大眾傳媒還需要人咬人、狗咬狗。曾幾何時,大眾傳媒的注意力更容易被泛濫之欲和無良之物玩弄于股掌之上,而大眾亦被迫仰其鼻息,聽取瓦釜之雷鳴。就傳媒而言,這種取向如果不是自虐,至少也是被虐。
  一方面,傳媒的被虐是自愿的,因為其背后是對點擊率、收視率、發行量的無節制的利益追逐。你或許會問:大眾的注意力聚焦豈非反映了大眾的認同?當然不。因為:“群情囂囂”未必能夠代表大眾;還因為:眾人的注目未必代表社會的尊敬,更不代表其與社會利益攸關;還因為:惡,總是更能吸引脆弱的人性。
  今天,我們清楚地看見一個事實:并非僅僅會屈從于權力、資本,喪失精神力量的某些傳媒也會臣服于低俗文化的兇猛。低俗的力量,假借“大眾”之名,行“嘯聚”社會之實;與此同時,傳媒則自愿“落草”,寄上了新聞報道的“投名狀”。
  另一方面,大眾的被虐是非自愿的,因為大眾對傳媒的議程設置能力無法抗拒。1922年,李普曼(Lippman)在《輿論學》一書中說:“新聞媒介影響我們頭腦中的圖像”,這是“議程設置”理論最早的理論源泉,它本質性地闡釋了媒介對于民意和社會生活的建構方式。與早期議程設置論最有直接關系的是科恩(Cohen?)的名言:“在多數時間,報紙或評論不能讓讀者怎樣想,但在讓讀者想什么上卻是驚人的成功?!焙喲灾?,議程設置理論的主要含義是:大眾媒體加大對某些問題的報道量、或突出報道某些問題,能影響受眾對這些問題重要性的認知。
  固然,在瓦釜效應的過程之中,來自受眾的某些不良文化趣味構成了對傳媒取向的激發,但是,傳媒的信息服務旨趣所選擇的是低俗而非高尚,卻是文明社會的真正致命的危險:在此一“刺激-響應”的模式中,媒體的權力更大,而責任自亦更大。
  朝議無黃鐘,遂使街談盡瓦釜。不良的議程設置對大眾文化的殺傷力無疑是巨大的。當一個自我低俗化的新聞界對更無意義或更有負面意義的新聞更加趨之若鶩之時,便是我們的社會生活沉淪之日。
  在西方,新聞與出版自由的一個基本條件是:沒有預先的禁令。但是為了維護這種珍貴的自由,新聞業卻在新聞道德的自我約束上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對于我們而言,或許已經是時候了,建立一個基于公平公正的、自由而負責任的、自律多于他律的新聞道德譜系。
  如果說,走向極端悲劇的楊麗娟案能夠給我們帶來什么有益的教訓,那么這就是。
  大眾媒體必須意識到自己首先是社會的公器,而非首先是市場的工具,而非首先是個體的私利。另一方面,對于廣大公眾而言,保衛社會的最高利益,就必須保衛媒體。
  楊麗娟一家未必已經到達悲劇的終點;但楊麗娟案一定只是此類媒體鬧劇的新開始。我們猜到了開頭,卻猜不到結尾。我們惟一不知道的是:大眾傳媒的瓦釜時代,究竟還會走多遠?
    (杜駿飛,南京大學傳播學系主任,國家教育部新聞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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