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涉嫌強奸案8小時案情全程還原夜半酒吧里發生了什么
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強奸案于9月26日上午公開宣判,李某某因強奸罪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0年。本文還原了從李某某等人進入酒吧到案發之間8個小時這一核心時間段內的過程,包括對于當事雙方分別有利和不利的信息,以期盡可能接近事實。
責任編輯:曹筠武
2013年8月29日,開庭第二日,李某某母親夢鴿行色匆匆走入法院。作為被告人的監護人,處于輿論風口浪尖上的夢鴿一直堅稱兒子無罪,請求法庭公開審理,甚至曾到公安部上訪。
編者按: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強奸案定于2013年9月26日上午公開宣判。7個月以來,案件先因被告人“特殊家庭背景”被持續曝光,后因被害人“特殊職業身份”爭論升級,始終處于全民圍觀之中。
此案涉及未成年人和當事人隱私,依法不公開審理。正因如此,南方周末延至宣判當日推出有關案情的報道。但出于維護各自權益的目的,當事雙方律師在此之前均已公布代理詞或辯護詞,并持續接受媒體采訪、透露相關案情。
經南方周末記者查證比對,當事雙方均選擇性發布信息對案件進行詮釋,案件關注度逐次升級背后,有混淆信息的痕跡。
回到案件事實,就顯得尤其必要。南方周末記者采訪夢鴿、雙方代理律師、夜半酒吧副總等重要當事人,并把受訪人陳述,與被害人、被告人、酒吧領班等相關口供和證言進行比對,并與司法鑒定文書等客觀證據交叉核實,還原了從李某某等人進入酒吧到案發之間8個小時這一核心時間段內的過程。
梳理這一過程可以發現,夜半酒吧在案件發展中起到重要作用。從招攬被告人(包括4個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介紹陪酒服務,到安排被害人隨同李某某等離開酒吧,其工作人員出現在每一關鍵節點上。而夜半酒吧在此案中的角色,仍未進入公安與司法機關的視野。
我們將均衡敘述酒吧內外8小時里的案件過程,包括對于當事雙方分別有利和不利的信息,以期盡可能接近事實。
公眾對于此案的關注已延伸到多個維度,包括律師職業倫理、未成年人保護等等,尤為重要的討論則是民意、輿論與司法的關系。要厘清上述命題,其先決條件只有一個,那就是案件事實本身。
2013年8月29日,第二日庭審結束,由于李某某是據傳唯一拒絕認罪的被告人,其主辯律師陳樞在離開法院時,被媒體圍住一度難以脫身。雖然法院不公開審理,但庭審的詳細情況很快鋪天蓋地。這起案子,已無秘密可言。
五名被告人均承認沒有直接問楊女士是否“出臺”,其中一名被告人向警方供述酒吧領班張偉曾“強烈暗示”:“(出不出臺)要看你們本事”。
前往湖北大廈的車上,楊女士“一直嚷嚷要找張偉,還用腳亂踢”。在電話里李某某問張偉:“怎么回事,你跟這女的說明白了嗎?”
湖北大廈電梯監控視頻顯示,楊女士抓著李某某的手,擱在李某某腹部處,李某某的右手有一次緩慢揚起,再緩慢落在楊女士手上。楊的律師認為:“這是一個擊打的動作。”
五名被告人均稱在湖北大廈房間內給過楊女士共2000元錢。楊女士則稱自行打車回家后發現錢包里多了三四百元。
李雙江的司機曾收到一條短信,要求“速回電話,否則要走法律程序和媒體”。夜半酒吧副總丁文宇承認這是他所發,但他的本意是“息事寧人”而非敲詐。
相關報道
南方周末2013年2月28日《少年L、L某、L姓男子 現在不管怎么叫,全國人民都知道你說的是誰》
南方周末2013年8月29日《涉及未成年人性侵害案火了半年 誰導演了“全民連續劇”》
夜半酒吧——“看你們的本事”
“李雙江的兒子和他的四個朋友輪奸了我。”
2013年2月19日晚,北京市海淀區東井派出所內,在一名證人陪同下,一位楊姓女士向警方報案。
除了內褲、棉球等物證之外,楊女士還向警方提供了兩份醫療文書,作為她被強奸的證明。
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強奸案的立案標準相對寬松,通常只要有受害女事主的指控,加上些許旁證,警方便會立案。
人證、物證俱全,海淀警方當即受理了楊女士的控告,并于2月21日夜采取行動,將包括李某某等人在內的5名嫌犯抓獲,次日決定刑拘。
2月19日以證人身份陪同楊女士報案的,是夜半酒吧的服務員領班張光耀。但“張光耀”這個名字對應的是某職業學院的學生;而在夜半酒吧,他的名字是“張偉”。
在這起案件中,張偉的角色重要而微妙——他是介紹楊女士與李某某認識的中間人,后來又成為指控李某某強奸的證人。
2月17日凌晨,別名為“晴晴”的夜半酒吧駐場兼職徐女士和別名為“子墨”的楊女士,被張偉叫到“天蝎座”包間陪幾個“帥哥”,后者特別告知她們:“那些人挺有實力的。”
“挺有實力的”人即是李某某和他的朋友們。這次聚會由李某某的初中同學大魏發起,為歡迎大魏15歲的表弟小魏從長春來到北京。李某某正陪父母在海南度假,接到大魏電話后,李某某決定乘2月16日下午1點的飛機。因為擔心受阻,他到了機場之后才給母親夢鴿打電話,告知要提前趕回北京。
當天夜里,李某某為小魏在夜半酒吧“接風”。這場聚會的參與者中,除了李某某及魏氏兄弟、李某某與大魏共同的初中同學張某某之外,還有24歲的前酒店行李員王繼、18歲的某高校大一學生李斌,他們均是李某某的朋友,也是這場聚會中僅有的兩個成年人。
幾個月前在李某某朋友生日聚會上與之結識的張偉,也全程參加了這場酒吧聚會。張偉后來否認提前知道李某某的具體身份,但有證據表明,他至少早就知道李是一個不一般的客人,并且察覺到他的一個特點——愛面子。
夢鴿保留的李某某手機短信顯示,張偉在元旦前就開始給李某某頻發短信,短信中直呼其名,中心內容是讓其到夜半酒吧消費。在事發不到一個月前,張偉曾為李某某安排過一個包間和一名陪侍小姐,并提醒李別忘了給小姐小費,“到時候你多給她點吧,比別人給得多有面兒。”“好的,謝了偉哥。”李某某回信說。
夢鴿據此在對張偉的一份“控告函”中寫道:“從2012年年底開始,張光耀曾多次以電話和短信的方式熱情邀請李某某去該酒吧喝酒唱歌,在其所發的短信中,處處以大哥的身份對李某某噓寒問暖,很是關心……”
酒吧的聚會持續了3個小時。包括兩位陪侍小姐在內,9人共消費了28瓶科羅納啤酒、一瓶軒尼詩洋酒和張偉贈送的大半瓶“黑方”洋酒。其間曾發生過一點不愉快:陪侍小姐晴晴因為喝酒時“耍賴”,被李某某趕出了包間。不過,李還是通過張偉給了晴晴300元小費。此外,因為砸了幾個酒瓶,李某某額外給了包間服務員100元。
李某某刷卡近2000元埋了單。但是,一直到聚會結束,子墨并沒有按“規矩”得到300元小費。按照李某某、大魏、李斌等人的說法,他們通過張偉與楊女士談妥了一筆后續的生意:出臺。
楊女士、張偉、李某某在接受警方調查時,對“出臺”一詞均給出了準確的定義:(客人)把女孩從酒吧帶走,然后與其發生性關系,之后給女孩一定的費用。不過,張偉向警方作證稱:他在那天夜里明確答復李某某,楊女士不出臺。
李某某等5名被告人均向警方否認了張偉的說法。李某某、大魏、小魏、王繼等人稱,在酒吧已經與張偉談妥了楊女士出臺一事,出臺費1000元。李斌則說,張偉未明確答復楊女士是否出臺,但卻就此作出過強烈的暗示:“(楊女士出不出臺)要看你們的本事。”
在一份含混不清的證詞中,張偉向警方承認,他確曾跟楊女士提出過李某某要給她1000元,但那不是出臺費,而是楊當晚的小費。“我說等會吃飯的時候我去幫你(指楊女士)要1000塊,他(指李某某)不給你我給你。”
“當時覺得李某某肯定給的。因為他有錢,也挺大方的。所以我才這么說。”張偉對警察說。
6人當中惟一未涉案的李斌和
登錄后獲取更多權限
網絡編輯:小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