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獲得通過
10月25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獲得通過。新消法規定消費者網購商品可享“后悔權”、有關部門必須在7日內處理消費者投訴、經營者承擔瑕疵的舉證責任等等,進一步維護消費者利益。
據人民網消息,10月25日上午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草案。這也是該部法律自1994年起實施近20年來首度大修改。新消法將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篡改生產日期將承擔責任
據新華社報道,21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的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草案,列舉了經營者面臨行政處罰的十種情形,其中第四項是“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建議表決稿將該項修改為“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 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這樣,經營者若有十種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將被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消費者網購商品可享“后悔權”
據中國新聞網消息,消費者網購商品可享“后悔權”,即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除另有約定外,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
為防止權利濫用,有關條款也列明不宜退貨的情形,如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交付的報紙、期刊等。
舉證責任倒置
在強化經營者義務方面,“舉證責任倒置”成為破解消費者“維權難”、“維權成本高”的“利器”。新法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 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7日內處理消費者投訴
新法中規定,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該部門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處理并告知消費者。
在10月25日舉行的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新聞發布會上,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劉俊臣表示,“經過接近15年的建設,工商系統從工商總局一直到基層工商所,已經建成了五級貫通的“12315”行政執法體系?,F在我們實際予以處理的期限是在法定期限內完成的。這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改,再一次規定法定期限,工商部門將會不折不扣地去落實。”
具體的措施包括,落實屬地監管責任,除了省市一級的“12315”中心,關鍵是基層的工商分局、工商所要落實管理;更新技術手段,目前是以電話為主、網絡、短信息以及其他手段為輔的行政執法平臺,下一步會在信息化建設方面進一步加大投入,建好網絡平臺。
六個“必須”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
針對近期社會上發生一些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不法商家通過買賣消費者個人信息牟利的情況,新法首次將個人信息受到保護作為消費者的一種權益確認下來。劉俊臣表示,“新法規定很明確,收集和使用消費者信息,必須正當,必須有必要,必須明示,必須經本人同意,必須嚴格保密,必須承擔法律后果,規定得非常嚴格,這應當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一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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