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評”公司的罪與罰

“批評”一家公司,會帶來牢獄之災嗎?從南方周末梳理的幾十樁相關刑事案件來看,一個關鍵是要看“批評”是否真實?!芭u”公司的界線,還在于常識:說實話,不“收錢”?!皳p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是最常使用的罪名,被判刑的此類案件里,被認定為虛假的信息,多是假得不易產生爭議的事情。

責任編輯:肖華

(CFP/圖)

從南方周末梳理的幾十樁相關刑事案件來看,一個關鍵是要看“批評”是否真實。構成這些犯罪最重要的共同特征是:發布和散布的是虛假信息(有償刪帖和敲詐勒索兩種情況除外,認定是否入罪時無需考量信息真偽)。

“批評”公司的界線,還在于常識:說實話,不“收錢”。

除了這些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國內外涉及針對公司發布“虛假信息”的爭議,更多是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由法院來裁定是與非。

“批評”一家公司,會帶來牢獄之災嗎?

從過往刑事案件來看,一個關鍵是要看這“批評”是否真實——南方周末記者查詢了過去十幾年來媒體公開的進入公安或司法程序的部分案例,從中梳理出曾被使用過的罪名,發現構成這些犯罪最重要的共同特征是:發布和散布的是虛假信息(有償刪帖和敲詐勒索兩種情況除外,認定是否入罪時無需考量信息真偽)。

需要說明的一點是,除了這些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國內外涉及針對公司發布“虛假信息”的爭議,更多是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由法院來裁定是與非。判決的處罰不會是牢獄之災,但也許要付出巨額賠償。

就國內此前的幾十樁刑案來說,以下為曾在現實中出現過的罪名和判斷罪與非罪的界限。

最常用的罪名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這是過去十幾年來與公司相關的偵查與訴訟中,最常被使用的罪名。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其中,“虛偽事實”是指貶低、毀壞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虛假情況。包括完全虛構的事實和部分虛構的事實。

最近,《新快報》記者陳永洲即是被長沙警方以涉嫌這一罪名,“跨省”刑拘。

這個罪名是在1997年刑法修訂時,結合1993年出臺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被納入,歸屬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下的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的罪名范疇。

這個罪名要求“主觀故意”,至于犯罪動機,是泄憤還是被人指使,都不影響定罪。但若是“無意”,則不入罪。

至于犯罪嚴重程度,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此類行為入罪,需達到“給他人造成的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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