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書架】法律·宗教·人性·道德

時常聽到人說,法律只維持最低的道德標準,這是很奇怪的話。法律明訂很多我們不應做的事,而用來界定“不應做”的標準,很多都是道德,有些是私德,有些是公德。

責任編輯:劉小磊

 

(南方周末資料圖/圖)

我的研究興趣從政治史轉向社會史,現在集中在法律史,尤其是司法史。不少學人認為,假如只是以法論法,即排除了賄賂和關說等非法律的因素之后,司法是相當理性、客觀甚至科學的,除了少數疑難案件之外,也大都可以從現行的法規里找到適當的答案。用電腦作比喻,它裝滿了各式各樣的法條、案例和邏輯推理的程序,我們只要把新案件的內容詳細輸入,電腦就能推算出最好的判決。事實上,法史學人和司法官員有一個極為重要的共同點,就是盡量運用理性、客觀和科學的方法,找出案件的真相,試圖實現法律的最終目的:公平公正公義。以下就環繞這個問題,介紹四本書。

第一本是《圣經》。眾所周知,西方法律的一個主要來源就是圣經,尤其是法律原則(法理)如自然法。哈佛大學的法律教授亞蘭·德修威(AlanM.Dershowitz)曾寫了《法律的創世記:從〈圣經〉故事尋找法律的起源》(TheGenesisofjustice),指出《圣經》所包含的許多高標準的道德觀念,都納進了西方法律,并一直流傳到今天。中國傳統法律的一個核心價值是禮法合一,即孔子等人所訂下的禮教,雖非全部,但有許多都納進了法律。我們不要忘記,這些禮包含許多高標準的道德觀念,故有所謂“禮不下庶人”,不必苛求于一般民眾。在近代臺灣,極為西化的“制度”(請注意:僅是制度,不包括思想和行為),非法律莫屬,其中有不少道德觀念,事實上跟中國傳統大同小異,如尊敬父母、不可殺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不可覬覦別人的妻子和不可貪圖別人的財物等,今日謂之普遍價值,是不分中外和古今的。

時常聽到人說,法律只維持最低的道德標準,這是很奇怪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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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小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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