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民主,民何以主?

地方法院不能獨立于地方政府,被強行捆綁在集團利益或地方利益的戰車上,是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之一。

責任編輯:戴志勇 實習生 王穎

(向春/圖)

在案件事實的判斷和適用法律規范的選擇上,法官要比普通民眾更有專業優勢。防止道德風險關鍵在于切斷專家與狹隘的利益集團之間的戰略結盟。

地方法院不能獨立于地方政府,被強行捆綁在集團利益或地方利益的戰車上,是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之一。

司法民主或司法民主化近幾年似乎成了大眾喜歡、一些學者熱衷的口號。司法和民主都很重要,但兩個詞湊在一起卻令人有不倫不類之感。我們毫不懷疑鼓吹司法民主之士的出發點,乃是為了推進中國的司法改革以實現自由、民主與公正、效率兼得的司法。

如果沒猜錯,這些同道應該也會認同,司法民主并非為民主而民主,而是把民主作為一種校正現有司法制度缺失的手段,或者說在司法過程中通過操作性的制度來體現民主精神。

但是,在本是法院或法官的專業化、個人化的行動的領域,讓公眾參與進來,做到令二者相得益彰并非易事。我們有必要問一聲:司法民主,民何以主?

在制度體系中考察司法民主

立法、司法裁判與裁判的執行等一系列環節,共同形成了法律這種人們社會經濟生活的游戲規則。特別地,司法,經由對一個個具體案件的裁判,為人們提供關于各種情勢下的行為可能導致結果的預期,其產生的激勵決定了人們的行為選擇,從而與環境、技術和社會規范等因素一起,決定了社會的福利水平。

進一步,在分工與專業化的社會里,司法職能由一小部分法律人來承擔,乃是不得已而合理的制度安排;由此產生的委托-代理問題,即如何保證代理人做出的決策不會過于背離公眾利益與偏好,要求有確定低階規則基本取向的高階規則來制約制度提供者的行動,此即現代法治根本制度所著力之處。民主精神,與自由、平等的理念一起,一方面表現為對公眾利益與偏好的集結從而形成價值判斷的標準,另一方面物化為憲法性的秩序設計中的種種規則細節。

從機制設計理論的角度看,包括法律在內的制度有幾個基本觀念:制度是作為整體而起作用的,其內部是分層次的;過于復雜、信息成本太高的組織形式不會被有限理性的人們所采用;任何目標都只能在人們追求自我利益的策略性行動中實現,所以要激勵相容;著眼于激勵與著眼于進化的規則應該是互補的;沖突的目標或功能之間應該實現最優權衡。司法體制的設計,也應遵循這些原則。

司法民主:強弱不同的內涵

司法民主的幾種可行途徑,無外乎對人對事。對人方面,即對司法官員的甄選與考評;對事方面,即公眾通過輿論與媒體對司法裁判(包括事實判定和法律適用)的監督和制約。

廣義的司法民主,應該包括對人對事兩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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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張雪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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