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問責:“離任審計”和“終身追究”如何落地
自然資源資產并沒有涵蓋環境污染和環境健康等內容。而“領導干部”如何界定,到底誰是審計和終身追究責任的對象、誰是政策設計執行主體等重要問題沒有明確,使這三個提法仍然有待進一步準確定義。
責任編輯:何海寧 助理編輯 袁端端
付華輝。
自然資源資產并沒有涵蓋環境污染和環境健康等內容。而“領導干部”如何界定,到底誰是審計和終身追究責任的對象、誰是政策設計執行主體等重要問題沒有明確,使這三個提法仍然有待進一步準確定義。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中,在加強生態文明制度建設部分,提出了“探索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這個三階段式的提法,基本可以看作是一個縮小版的地方政府主要領導環境問責體系。但是,其中有待澄清的問題有:自然資源資產涵蓋范圍過小,只是環境評價中的一部分,并沒有涵蓋環境污染和環境健康等內容。而“領導干部”如何界定,到底誰是審計和終身追究責任的對象、誰是政策設計執行主體等重要問題沒有明確,使這三個提法仍然有待進一步準確定義。
但是,這樣的提法,在《決定》的整個生態文明部分中仍占有相當的政策創新意義,顯示了中央開始認可地方主要領導環境問責體系的重要性。
負債表:僅自然資產是不夠的
“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的概念,可能延續的是綠色GDP中的概念,實際上只是地方政府環境績效考核指標體系的一部分。
僅僅強調“自然資源資產負債”可能是不夠的。首先,自然資源資產主要包括土地、森林、礦產、水和海洋等領域,只是“局部的”環境資產
登錄后獲取更多權限
網絡編輯:劉之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