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高論(20131121)】法院人財物統管并非“垂直管理”
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財物統一管理并非法院內部的“垂直管理”,不是將上下級法院在審判業務上的監督指導關系變成“領導關系”。法院也應當堅決避免出現上級法院干預下級法院依法獨立審判的情況。
責任編輯:陳斌 實習生 王穎
《新京報》2013年11月18日 何帆
(原文摘編)日前公布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決定中,提出“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
這劍指“司法地方化”傾向,落實憲法“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所謂“司法地方化”,是指法院的人財物受制于地方,難以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由于受地方保護主義干擾,基層司法環境不佳,跨行政區劃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立案難”、“勝訴難”和“執行難”現象比較突出。
通過這項改革,各省法院人員、編制將由省提名、管理,法官仍按法定程序任免;法院經費將由中央和省級財政統籌保障。法院將更有底氣擺脫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
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有利于跨省案件和涉及省級利益的案件能夠得到公正審理。包括設立跨行政區劃的法院;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等專門法院。通過提級管轄、指定管轄,審理部分行政案件、跨行政區劃的民商事案件等。同時加大最高法對全國法院的監督力度,建立巡回審判機制。
需要強調的是,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財物統一管理并非法院內部的“垂直管理”,不是將上下級法院在審判業務上的監督指導關系變成“領導關系”。法院也應當在確保審級獨立的前提下,探索建立科學的法官選任和法官員額制度,堅決避免出現上級法院干預下級法院依法獨立審判的情況。
(作者單位:最高法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推薦理由】日前司法垂直管轄受到熱議,但可能“建立巡回審判機制”更重要,這方面最好的安排是另行設立一套巡回法院體系,直接隸屬于最高法,由中央財政提供經費。這就能與目前的地方法院體系形成管轄權上的競爭,民事合同雙方應該有權約定管轄的法院,這就能促進法院之間的競爭,約束目前猖獗的司法尋租腐敗,令審判質量與審判公正性得以提升。
網絡編輯:瓦特 實習生 張雪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