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釘子戶”事件給法律一個機會
在物權法生效之后,就肯定能杜絕類似“釘子戶事件”這樣的物權沖突嗎?不能不承認,“釘子戶”事件提出的很多問題,其實是現有物權法無力回答的。
方舟評論
喧嚷已久的重慶“釘子戶”事件,迄今為止,應該說仍是良性的。孤島小樓屹立不倒,既是弱勢一方即吳蘋夫婦頑強抵抗的象征,也宣示了強勢一方一定程度的克制。尤其值得欣慰的是,物權法的通過,為公眾關注“釘子戶”事件提供了再好不過的視角。上百家媒體、數千萬網民卷入其中,轟轟烈烈的報道、評說、質疑和爭論,其對普及物權制度常識所起的巨大作用,可以說是無法估量;其對人心的深刻影響,是多少堂課、多少本書都難以企及的。
而如果就“釘子戶”事件展開更為長程和多面的思考,我們或將獲益更多。
“釘子戶”事件總的原因,當然是物權法闕如,財產關系不規范。但是在物權法生效之后,就肯定能杜絕類似“釘子戶事件”這樣的物權沖突嗎?不能不承認,“釘子戶”事件提出的很多問題,其實是現有物權法無力回答的。
“釘子戶”事件爭執的一個焦點,是對于公共利益的認定。吳蘋夫婦以開發項目的商業性,來否認其公共利益性質;地方政府則以關系當地居民居住質量為由,來突出其公共利益性質。那么究竟有沒有公共利益?如果有,其公共利益究竟到何種強度?認定其有無公共利益,應該具備哪些條件?經過哪些程序?在物權法出世之前,這些問題是沒有答案的。找不到一個權威的、公認的標尺,所謂公共利益就只能各執一詞。公共利益無法具體定義,導致利益邊界的混亂,任何一方的過度擴張,都必然引起另一方的過激反應,最終使整個利益生態失衡。
對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的私人利益實行平等保護,是物權法的一個基本原則。但這個原則要能夠落實,前提必須是對公共利益做相對精確的界定。但遺憾的是,在這點上,物權法不具備可操作性。而整個行政法體系,也對公權行為尤其是公權的征收征用行為缺乏有效約束。這種狀況如果維持下去,一方面難以避免一部分人躲在公共利益這個盾牌的后面,繼續侵犯另一部分人正當的私人利益;另一方面,真正的公共利益也很難建立起信用,很難得到公民的尊重,當真正需要為了公共利益規范一部分人的私人利益時,就會很難行得通,真正的公共利益也就很難保障。
不僅物權法本身尚待改進,與物權法相關的其他法律法規,尚待改進之處尤多。早就引起激烈爭議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即為一例。正如部分專家指出的,這部條例“完全以城市改造為目的,民生利益靠邊站”。這既不符合憲法原則,也與物權法平等保護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的私人利益的旨趣相抵牾。像這樣的法律法規如果不能有效清理,整個法制體系如果不能因應物權法而配套改革,物權法將很難落到實處,保護合法私產、平衡利益關系也就很難實現。
政府改革跟整個法律體系的改革有著同等的重要性。政府作為第三方,應該在各個利益主體之間保持超然中立,從而在可能的社會沖突中保持其仲裁者的本色,這是實現利益均衡的一個基本要件。但是在“釘子戶”事件中不難發現,地方政府并不是第三方,而竟與開發商同氣相求,成了當事方。整個沖突中,第三方實際上一直缺位。即便是司法機關,也因聽命于地方而喪失了中立性質,在吳蘋夫婦眼中威信掃地。
在現存框架內,解決“釘子戶”事件的制度資源很不夠,這是一個基本事實。正是這個基本事實,使雙方僵持至今。媒體的狂歡當然是有道理的,但不應該僅僅停留在狂歡的層面上,不應該糾纏于雙方的恩怨是非,而需要深入思考整個事件的宏大語境。吳蘋夫婦的抵抗,既是對物權法的考問,對整個法律體制乃至制度文明的考問;同時也是一種呼喚,對完善物權法、改革整個法律體制乃至制度文明的呼喚。這種考問,這種呼喚,如果能更展開更深入,最終轉化為制度變革的動力,那將是善莫大焉。
當然,在期待制度變革的同時,事件本身的妥善處置更是刻不容緩。如何使雙方的合法利益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使雙方都有體面的退路,雙方都是勝利者,這既是對重慶的一個考驗,也是重慶的一個機會。類似的物權沖突是困惑全社會的普遍現象,妥善解決這樣的個案,無疑可以提供具有借鑒意義的普遍經驗,從而推動中國的民主和法制進程。否則,愈是僵持下去,愈是強制和對抗下去,解決問題的成本就愈大,很可能是雙方都難以承受的。
(責任編輯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