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機場爆炸案二審:冀中星維持6年徒刑原判
11月29日,“7·20首都機場爆炸案”二審公開宣判。北京三中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冀中星的上訴,維持原判。冀中星一審被判有期徒刑6年。今年10月,廣州中院駁回了冀中星要求廣東省公安廳對其公開他本人在東莞被毆打致殘案的調查進展的訴求。
冀中星爆炸案二審宣判現場。
11月29日,備受關注的“7·20首都機場爆炸案”二審公開宣判。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冀中星的上訴,維持原判。冀中星一審被判有期徒刑6年。
冀中星上訴被駁回 二審維持原判
據北京法院網官方微博“京法網事”消息,2013年10月15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爆炸罪判處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六年。一審宣判后,冀中星在法定期限內以其系過失引發爆炸,原判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且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三中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冀中星,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該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
據南方周末網10月15日報道,2013年7月20日,自稱遭東莞治安員毆打致殘的冀中星攜帶自制爆炸裝置,自山東省鄄城縣居住地乘長途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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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李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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