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影視角】從愛迪生的抄襲官司說起
什么是抄襲,或許文字上的抄襲較易認定,但在電影中,什么程度才算抄,最開始的人們是不知道的,其概念厘清,必須通過由一場場的官司打出來。二十世紀頭幾年的美國電影大事記,幾乎是由一場場的版權官司組成,其中最醒目的兩個主角,便是愛迪生公司和比沃格拉夫公司。
世上有很多事,并不像看上去那樣天經地義。比如什么是抄襲,或許文字上的抄襲較易認定,但在電影中,什么程度才算抄,抄什么算抄,最開始的人們是不知道的,更沒有共識,其概念厘清,必須通過從業人的長期實踐,再由一場場的官司打出來。
保護知識產權歷來被認為是一柄雙刃劍,它保護原創者,但也妨礙了知識的流動。在什么地方劃界,要考慮到整個社會的利益最大化,分寸極難拿捏。在演藝行業,模仿是常有的事,那是創作者的本能,是技藝得以傳承的必需條件。在電影剛剛發明的時候,它和雜耍(vaudeville)是不分家的,放映和演出在一個地方,演員也常是同一撥人。所以電影界具有雜耍行業的風氣。其中一點,是對“抄襲”的容忍和默許,在雜耍一行,連法律都承認必要的模仿能幫助這個行業健康發展。
但電影發展非常迅速,它的影響力遠遠超過了雜耍,要命的是,電影拷貝可以通過機械手段完美復制,并大范圍傳播,其抄襲給競爭對手帶來的負面影響,往往是毀滅性的。于是電影人一邊互抄,一邊舉訟。
二十世紀頭幾年的美國電影大事記,幾乎是由一場場的版權官司組成,其中最醒目的兩個主角,便是當時電影業的主導者,愛迪生公司和比沃格拉夫公司。這兩家公司成天互相控告專利侵權和影片抄襲,但大部分都庭外和解了。直到1904年的這次,愛迪生公司翻拍了比沃格拉夫的《私人廣告》(Personal)一片,情況有點不同了。
當時,正是敘事短片取代旅行片、新聞片成為電影市場主流的時候,而拍故事片要比旅行片、新聞片難多了,首先得有故事才行,技術要求也更高,很多公司創作能力不足,只好憑抄襲度日。電影公司的抄襲手段有很多,最無恥的是直接翻印競爭對手的拷貝,好一點的是逐一翻拍鏡頭,更靈活一點的,是照搬對方的劇情故事。剛好在前一年,愛迪生和另一個公司打了場官司,法院判定翻印拷貝非法,第一種做法漸漸消失。
《私人廣告》這片講的是一個歐洲貴族登廣告征婚,來應征的女人很多,把他嚇跑,結果所有女人追他而去,跑得最快的那個抓住了他。這是默片時代常見的追逐喜劇的原型。電影院在看了劇情描述后都很感興趣,訂了很多貨。比沃格拉夫向協議影院供應拷貝,但拒絕向愛迪生和其他競爭對手的影院供貨,這本來也是那時常有的事,但愛迪生公司很生氣。
既然搞不到拷貝那就抄吧。愛迪生公司讓屬下最優秀的導演埃德溫·S.鮑特(《火車大劫案》的導演)翻拍此片,同時還有幾家公司,包括法國的百代,也都翻拍了。但愛迪生公司翻拍得太快,比沃格拉夫的原版還沒進影院,它已經上映了,翻拍版片名叫《一個法國貴族如何通過紐約先驅報上的私人廣告找老婆》(How a French Nobleman Got a Wife Through the ‘New York Herald’ Personal Columns),這個長長的名字就相當于影片的劇情描述了。搶拍相同影片在五、六十年代的香港也很常見,只不過邵氏、電懋爭奪的是同一題材,兩邊還不至于一模一樣。但在電影還非常簡單原始的二十世紀初,核心點子被抄,那這部影片等于被逼上絕路。
比沃格拉夫緊隨其后上映,市場反響表明,觀眾更喜歡愛迪生公司的翻版,后者賣出85個拷貝之多,成為當年最賣座的影片之一。比沃格拉夫吃了大虧,自然不肯善罷甘休,憤然提告,向愛迪生公司索賠3000美元,并要求交出所有拷貝和底片。
愛迪生公司倒是承認盜看并模仿了比沃格拉夫的影片,但他們的答辯很有技巧,充分利用了電影作為活動影像的本質屬性。當時,完整的電影在版權法上該如何保護沒有明確說法,但法律承認電影的單幅畫格是可以像攝影作品一樣擁有版權的,這也是私自翻印電影拷貝違法的法律依據。所以愛迪生就說,我司并未逐格翻印你的“照片”,我只是借鑒了你的情節和主題,從來沒有法律規定,電影的版權保護是包括情節或主題的!
而導演鮑特說,這是一部追逐片,原版不過擁有一個「?!梗╦oke),非常原始,「?!共粦撌艿奖Wo,我的確看了影片,但我覺得自己可以同樣拍這個「?!?,比他們強得多,我對主角的設定是不一樣的,服裝、飾物、動作都不同,怎么能說是侵犯版權?
有個同時為兩個公司工作的女演員出庭作證,表示在比沃格拉夫的制作人員辦公桌上見過一張報紙,從而知道原版影片的情節是來自報上所登漫畫,愛迪生的律師于是在法庭上就說,你也不過是抄襲報上的漫畫,怎敢以原創者自居?
愛迪生公司的自我辯護當然是從純粹利己的角度,但若以歷史的角度來看,電影那時剛剛發明不久,發展程度還非常原始,表現手段比較有限,有同行找到了新的題材或技術手段,別人“拿來主義”一下,并在原先的基礎上改進,客觀上是一種有效的交流,在促進整個行業的水平。鮑特作為一個有追求的導演,他也不愿直接翻印競爭對手的影片,但他覺得在別人的創意基礎上提升一下,這做法沒問題。話說回來,鮑特的影片也常年被比沃格拉夫和其他公司翻拍,這本就是業內通行做法。
法庭上爭論的焦點在于,如何區分原創的想法和這個想法的表現形式。電影是門很新的藝術,包括法官和從業者都說不清哪些是電影的通用表現手段,哪些是獨特創新。法官最后只好說,這兩部影片存在很多相似的地方,也存在很多不似的地方;盡管翻拍影片采用了原告的創意,情節基本一致,但背景不太一樣,且是以不同的方式表現出來,再加上兩部片片名不同,觀眾和影院都不會搞錯。結論就是侵權不成立,愛迪生公司勝訴。
這起官司的影響擴散到國際上,在一定時期內(故事片發展的早期),電影界和法律界形成共識,電影的情節和主題是可以模仿的,但要用自己的方式來表現,于是“抄襲”之風大盛,這在客觀上促進了電影的飛速發展,類型片中某些重復元素也在這個過程中被固定下來并得到豐富,成為標準程式。二十年后,基頓翻拍了《私人廣告》,更準確說他是翻拍了鮑特的翻拍版,這就是《七次機會》(Seven Chances)。又過了七十多年,有人將基頓的《七次機會》翻拍為影片《單身漢》(The Bachelor),但應該沒多少人想得起百年前愛迪生與比沃格拉夫的官司了吧。
來源:迷影網
網絡編輯:瓦特 實習生 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