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統掌生殺大權開啟時代
“可殺可不殺的,在過去可能殺了,收回后就不會出現這種現象?!辈贿^,多數專家都有這樣的擔憂:可殺可不殺的不殺,這對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屬乃至社會,都將帶來沖擊。
人類對生命的尊重,最終將會戰勝對罪惡的恐懼。
學者們希望,死刑核準權的收回只是中國廢除死刑前一段無須太長時間的過渡。
“人命關天:‘天’就是最高法院”
2006年12月31日,湖南、四川省高級法院院長各簽署了最后一批死刑令??邕^這一天,殺或不殺,一律由最高法院說了算。
3天前,陜西高院院長也簽署了死刑令,處決“殺人狂魔”邱興華。
如果邱案二審死刑宣判日越過2007年元旦大限,所有案卷或將上報最高法院。先由立案庭接收,再由該庭發至刑四庭。在去年擴充而成的5個刑庭中,刑四庭負責復核西北地區的死刑案件。
刑四庭將由3名法官組成合議庭,如作出核準裁定,法官須提訊邱興華,讓他作最后的申辯。按最高法院以往核準慣例,若合議庭成員難以形成一致意見,庭長將召集副庭長、審判長召開庭務會議,進一步會議;如此還無法決斷,將上遞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形成最后的復核意見。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由院長、副院長、部分庭長和專職委員組成,該委員會形成的意見為最終意見。即使非重大爭議性案件,死刑案件進入最高法復核程序,也必經三道關:合議庭、庭長、主管院長。時限冰冷,邱興華無緣得到這道最后的司法程序。從1980年開始,中國其他高級法院也像陜西高院一樣,執掌大部分普通死刑案件終審裁決和死刑復核二權。結果往往是,二審法院作出死刑判決時,死刑核準的戳幾乎同時蓋上。
在高級法院這里,嫌疑人生死已定。大部分死囚沒有機會向最高司法機關的法官直接陳情。無奈之下,4年前,同樣來自陜西的律師朱占平闖進最高法院,為他的當事人董偉鳴冤。當他踏進李武清法官的辦公室說明來意時,董偉已被押至刑場。
朱占平沒有把董偉從鬼門關拉回來,但他此舉引發了對死刑復核權收歸最高法院的更高呼聲。據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回憶,大規模地討論死刑復核程序、死刑存廢也就是近四五年來的事。
朱占平坦言自己對立法無能為力。他能做的,就是“一個一個地?!?。董偉案至今,朱占平一共保住了6條命。這6起“可殺可不殺”的案件,二審法院都采納了他的辯護意見,將死刑立即執行改為死緩。也因為董偉案,朱占平從一個普通的刑事辯護律師,開始行走于各種學術會議,研討死刑復核、死刑存廢,成為力促“慎殺少殺”的實務界人士。
刑法學專家陳興良由此案出發,編撰《中國死刑檢討:以“槍下留人案”為視角》一書,從實體法、程序法上全面檢思中國死刑制度。該書中,有學者認為,在中國當前條件下,以程序控制死刑是限制死刑數量的可行和應循之道。
畢竟“人命關天”。按中國社科院刑訴法學專家王敏遠的理解,“天”代表至高無上的權威,古時,“天”就是天子,死刑須經皇帝御筆欽準?,F代法治要求死刑必須由一國最高司法當局核準。在中國現行司法系統中,“天”就是最高法院,死刑事關人頭落地,必須由它統一核準。
“從重從快”:歷史的痕跡
由最高法核準所有死刑案件,新中國的刑事基本法對此并不含糊。1979年首部刑法、刑訴法都有相應規定,1996年、1997年分別修訂后的兩法對此也未作改動。
在這期間,最高法卻沒有行使所有死刑案件的復核權。殺人、搶劫、強奸等普通死刑案件,一直由高級法院核準。
“幾乎是新法剛通過就馬上下放了?!毙淘V法專家陳光中回憶,首部刑訴法通過后,“嚴打”斗爭剛好開始。鑒于當時嚴峻的治安形勢,從重從快懲治犯罪,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將部分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死刑案件核準權下放給高級法院。
1980年和198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通過決議,將這一做法合法化。
198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改法院組織法,把這一做法固定下來,一直延續到2006年10月31日。
刑訴法專家樊崇義曾在1984年帶領學生到河北參加“嚴打”。他告訴本報記者,那時唐山“菜刀隊”橫行一方,晚上當地人們都不敢出門,全國其他地方也頻發惡性案件。刑法專家高銘暄說,當時“似乎有點管不住了”。
整個刑事政策開始呈現高壓態勢?!傲⒎ㄉ显黾幼锩?、司法上多判死刑”成了1980年代初直至后來很長時間內的刑事司法取向。1979年刑法中冠有死刑的罪名只有27種,1982年部分經濟犯罪開始適用死刑,與之同時,單行刑法頻頻頒布,到1995年單行刑法達24個,冠有死刑的罪名增加到71 種,翻了將近3倍。
為了實現“從重”,有些法院“頂格量刑”,即按照法定最重的刑罰裁判?!爱敃r,可殺可不殺的,很多都傾向于殺?!标惞庵姓f。
較之高級法院,最高法復核還有另一特點:進度慢,無法滿足“從快”要求。宣東對此深有體會。他在黑龍江省高級法院、最高法院分別當過10年的死刑復核法官,如今是一名刑事辯護律師。
在宣東看來,“慢”的原因有兩個。死刑案件集中在最高法院一家,有限的人力難以招架。另外,由最高法院復核,對案件一旦發回重審,又將經過一、二審程序,反復冗長。
而要“從重從快”,死刑命簽握在高級法院手中更為有利。正因如此,這種狀況持續了二十幾年,盡管在立法規范上,兩大刑事基本法和法院組織法存在明顯的矛盾。
隨著“嚴打”的進一步深入,個別錯殺案件被公開。陳光中記憶最深的是,1980年代,河南一命案的真兇在洛陽被發現時,被判死刑的假罪犯已被執行槍決。在當時,公開的錯案并不多見。
1990年代后期,時任最高法院副院長的沈德詠撰文指出,“近幾年,某些地區實際適用死刑偏多,個別地區甚至出現錯殺,原因固然很多,但與死刑復核權下放不無關系?!?/P>
在反思“嚴打”中,死刑復核權歸位的問題隨之被提出。學界開始謹慎地討論中國死刑政策的走向。此時,這個問題尚未走進公共視野。
直至1996年修改刑訴法,在死刑復核權問題上,立法依然維持和法院組織法的矛盾狀態。
從結果看,死刑復核權似乎成了“被遺忘的角落”。實際上,在修法過程中,學者、立法機關都不曾回避這個問題。有學者回憶,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漢斌在一次座談會后說,“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是他的一塊心病”。
經過十幾年的持續下放,復核權已被打上地方性權力的色彩。宣東感慨,死刑案件越往下越講社會性,地方法院不肯放權也是收回的障礙之一。
是按法院組織法改、由高級法院行使部分普通死刑案件核準權,還是廢除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按原來刑訴法規定由最高法院統一行使,1994年至1996年修法過程中有過多次討論。
王敏遠參加過其中一次座談會。會上,多數學者希望最高院趁修法之機,收回下放的復核權。一位學者反問道,在現有條件下,不擴編建樓,最高法應付得了嗎?這一問,把先前發言的人全都打回去了。
在陳興良看來,人的生命是天地間最寶貴的,如果僅僅因為物質條件不承擔法律授予的死刑核準權,這個理由無論如何都難以成立。物質問題的背后實際上是思想認識問題。
諸種障礙面前,1996年刑訴法、1997年刑法和法院組織法難以講和。陳光中稱,立法者也意識到,法院組織法規定部分下放是臨時的,終有一天要收回。
1997年9月26日,最高法院再次下發通知:自1997年10月1日修訂后的刑法正式實施之日起,依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3條的規定,仍授權各高級人民法院行使其已獲得授權的死刑案件核準權。這是1980年以來,最高法院第8次下發授權通知。最高法明示繼續授權的動因:目前治安形勢以及及時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需要。
中央支持下的核準權復位
學界對1996年、1997年修法時收回復核權的期待化為泡沫。用高銘暄的話說,1997年理應收回。但他也承認,那時物質準備、法律準備都沒有,“思想上也需要轉一轉”。
這一轉又過了10年。2006年,最高法院刑事審判庭由原有的兩個擴至5個,人員從不到70人增至250余人。為此,還增配了兩名分管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兩名專司刑事審判工作的專職審判委員會委員。京城東便門附近,專門的死刑復核大樓正在裝修中,今年將投入使用。
10年前難以解決的擴編建樓,目前都已實現?!皩拠老酀币渤闪诵淌滤痉ń绲闹髁髟捳Z。
“這是黨中央下的決心?!标愋l東教授反復強調。他是刑事訴訟法方面的權威專家,參與核準權復位的全程論證。
死刑核準權牽扯中央和地方的司法權分配,有專家向本報記者透露,如果沒有中央的強力支持,恐難一步到位。
核準權的收回不只是一般的訴訟程序改革。2002年,黨的十六大提出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任務。在那前后,中央政法委成立的司法改革領導小組開始醞釀司法改革初步意見,陳光中作為專家代表參與了研討。他告訴本報記者,死刑核準權的收回被列為改革的頭等大事。
2004年末,中央下發的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初步意見中明確提出:“改革目前授權高級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準權的做法,將死刑案件核準權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痹谀悄甑娜珖舜髸h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同一年,為廢除死刑而戰的法國著名政治家、律師羅伯特·巴丹戴爾訪問中國,與最高法院院長肖揚會面。巴丹戴爾曾對外透露,肖揚承認從哲學上說廢除死刑是早晚的事,但他認為中國目前還沒達到那個階段。
盡管廢除死刑尚不可能,但從程序上嚴格控制死刑已經進入高層視野。2005年3月14日,溫家寶總理在答記者問時明確表示,“中國正在著手進行司法制度的改革,包括上收死刑的核準權到最高人民法院。我們將用制度保障死刑判決的慎重與公正?!?/P>
慎用死刑也是我國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要求。2005年中央政治局常委羅干在北京召開的第22屆世界法律大會上表示,中國政府正在積極研究公約涉及的重大問題,一旦條件成熟就將批準。
“重大問題”中的一部分涉及刑事訴訟程序。公約全面規定了公正審判的國際標準,死刑核準的規定也在其中。完善包括死刑復核程序在內的刑事訴訟程序,關系中國批準該公約的進度。此前,國家主席胡錦濤、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也曾在不同場合表示,中國致力于盡快批準公約。
2005年11月18日至19日,陳衛東、樊崇義、陳光中、龍宗智等4位刑訴法專家被最高法院邀至武漢,為死刑復核權收回獻計獻策。高銘暄、王作富、馬克昌、陳興良、趙秉志等5位刑法學界的知名學者也在受邀之列。
不止一位與會專家向本報記者表示,那是他們參加過的最高規格的座談會。最高法院的領導全部到場,連續兩天聽取學者們的意見。會上,最高法院院長肖揚傳達了中央在死刑復核問題上的意見。在那之前,肖揚曾就該問題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作專題匯報。據悉,政治局全體常委在死刑復核權收歸最高法院的相關問題上,達成高度一致。
緊接著的12月,最高法院發出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對案件重要事實和證據問題提出上訴的死刑第二審案件,一律開庭審理;2006年7月1日起,對所有死刑第二審案件實行開庭審理。這一舉措是死刑復核收回的重要前奏。
二審不開庭也是導致錯殺的原因之一。北京大學刑訴法教授陳瑞華認為,死刑案件如果二審不開庭,一審中出現的問題就將順利越過二審,直接涌向最高法院,讓二審法院全部開庭,能為最高法院把好關。
與此同時,最高法院從下級法院選調的法官也陸續進京到崗。2006年4月1日起,他們開始接觸案子,與原有的最高法院法官進行審判業務上的磨合。2005年公開招錄的應屆畢業生也結束了基層法院的鍛煉,已于2006年12月底回最高法院報到。
“最高法院專管刀下留人”
死刑核準權復位后最顯著的變化,將是死刑犯的大幅減少。在業內人士看來,減少50%并非大膽的估測。
“由最高法院核準,雖然速度慢,但能保證質量?!毙麞|說。確保死刑案件的質量,正是此次核準權收回的最主要目的。
在2006年11月7日召開的第五次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肖揚總結了10年來刑事司法工作的經驗。其中一條是,堅持司法公正優先,兼顧訴訟效率。效率必須服從質量。這在一定程度上是對“從重從快”的修正。
有人把死刑復核法官稱為專司殺人的法官,董偉“槍下留人”案中接見朱占平的最高法院法官李武清曾糾正說,最高法院的法官專司刀下留人之職。
“我們專挑下級法院裁判毛病,對下級法院裁判的死刑案件有的直接改判。報到最高法院的死刑案件至少有四分之一被改判,甚至更多?!痹谝粓鲋型庑谭ㄑ杏憰?,李武清這樣介紹。
“可殺可不殺的,在過去可能殺了,收回后就不會出現這種現象?!狈缌x說。不過,多數專家都有這樣的擔憂:可殺可不殺的不殺,這對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屬乃至社會,都將帶來沖擊。
“殺人償命”這一簡單報應觀念,多數中國民眾視之為天經地義。就在面對可能是精神病人的邱興華,民間輿論起初也一邊倒地認為“他殺了那么多人,理應被殺”。樊崇義認為,人們首先應當正視的是,殺人并不都得償命,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何謂“罪行極其嚴重”,最高法院正在制訂相應的量刑指南。
陳衛東的擔憂是,1979年恢復法制以來,最高法院還沒全部行使過死刑核準權,沒有可供借鑒的經驗,加上現在社會矛盾迭出、人們的承受力脆弱,在短時間內可能難以轉變觀念。另外,地方黨政部門能否正確對待最高法院的核準工作,不施加不必要的影響,也將關系死刑核準的質量。
中國死刑案件審判的新時代已經到來。京城里的刑事辯護律師大都摩拳擦掌,宣東已經收到全國各地十幾個律所的邀請,想與他合作死刑辯護業務。但是,死刑核準階段律師能在多大程度上介入仍懸而未決。
學者們則希望,死刑核準權的收回只是中國廢除死刑前一段無須太長時間的過渡。
高銘暄有個時間表:到2021年時,刑法中冠有死刑的罪名減少2/3;到2049年,死刑在中國消失。就像巴丹戴爾所相信的那樣:人類對生命的尊重,最終將會戰勝對罪惡的恐懼。(實習生黎誠對本文有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