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犯罪”:不能刑罰,一放了之?學者呼喚建立少年司法體系

按照我國刑法,14周歲以下青少年實施任何刑法禁止行為,均不負刑事責任,而家庭管教和收容教養往往收效甚微。以刑罰為中心的體制下,未成年人犯罪,要么動用刑罰,要么一放了之,要么“等養肥了養大了,到了14歲再來懲罰”。

責任編輯:蘇永通 實習生 張維

令人震驚的行為很難想象是一個到了懂事年齡的女孩所為,受害男童家屬已提起賠償訴訟,這幾乎是現行法律能起到的唯一作用。 (網絡截圖)

按照我國刑法,14周歲以下青少年實施任何刑法禁止行為,均不負刑事責任,而家庭管教和收容教養往往收效甚微。以刑罰為中心的體制下,未成年人犯罪,要么動用刑罰,要么一放了之,要么“等養肥了養大了,到了14歲再來懲罰”。

美國的少年司法獨立于刑法之外,自成體系。少年法庭的審判主要是一種民事行為,法官代表未成年人利益,從改造未成年人的角度決定處置方式。臺灣奉行“以教代刑”,保護處分優先于刑罰,失職家長可能被罰款甚至公告名字。

重慶,10歲的女童李某某將鄰居家不滿兩歲的男童抱走后,后者從25樓墜落。北京,檢察官張婷也正面對著另一個“犯下命案”的10歲小女孩。

這個女孩作為一起未成年人蓄意謀殺案件“共犯”,被帶到了張婷所在的北京某基層檢察院。“其實她應該是‘主犯’,但沒滿14歲,所以我們只能讓家長牽回家。”

在我國,公民對自己的行為負刑事責任需要達到一定的年齡。按照現行刑法,不滿14周歲的人故意實施任何刑法禁止行為,均不負刑事責任;14周歲到16周歲之間的人犯有故意殺人等8種嚴重罪行的,應負刑事責任。

中國青少年犯罪已呈現低齡化趨勢,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2013年11月底剛剛發布的最新數據顯示,青少年出現不良行為的平均年齡為12.2歲。

14歲以下的“兒童犯罪”怎么處理,成為法律界的一道難題。

刑事責任年齡該不該降低

20年前,10歲的英國少年羅伯特在利物浦一間購物中心拐騙并且虐殺了一名兩歲的男童,被法院判處8年監禁,并最終加刑到15年,成為英國現代歷史上年紀最小的殺人犯。

同樣是10歲的孩子,李某某卻能若無其事地回家。不少網友認為這不公平,李某某至少應該受到“某種程度的懲罰”。

對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保護,不僅是世界多數國家的共同做法,也是人類的歷史傳統。我國《周禮·秋官司寇之職》就有對幼弱,老耄,蠢愚的“三赦”制度。

“樹在長的過程中,有的長歪了,有的長正了,這是不可避免的。”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說,對于未成年人,不宜過多適用刑法,而是通過保護和教育的方式預防再次犯罪。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曲新久說,孩子心智尚未成熟,沒有能力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與后果,因此法律將未成年人視為不(完全)具有承擔刑事責任能力。

是否承擔刑事責任,我國秦朝時期以身高作為標準,西方早期則以能不能拿起某件武器作為標準。而現代刑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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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小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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