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汕頭市委書記黃志光被判14年

12月20日,廣州中院以貪污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并罰,判處原汕頭市委書記黃志光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50萬元。判決書顯示,黃志光收受他人賄送的財物逾400萬元。此外,今年前11個月,廣東省檢察院查處廳級干部比例同比上升57.9%。

2009年2月27日,時任汕頭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黃志光在作講話。 (汕頭人大官網/圖)

央視新聞12月20日消息,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日對原汕頭市委書記黃志光涉嫌貪污案宣判,法院以貪污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并罰,判處黃志光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50萬元,查處的玉器、槍支等物品處以沒收。

中國新聞網消息,黃志光在宣判后表示法院的審判實事求是,將與律師商量是否上訴。

判決書顯示,黃志光收受他人賄送的財物逾400萬元,為公司老板、“拜把兄弟”及其下屬在工程承包、項目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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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小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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