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解碼】個人“證明”未必全面

任何一個例子都是與其他相同或不同的例子并存的。它們相互并不排斥,你用一個例子來證明你的看法,別人可以用一個不同的例子來證明與你不同的看法。不同的例子不能相互證偽、相互否定,不能說,你說的與我經歷的不同,那就一定是造謠誹謗。

責任編輯:蔡軍劍 實習生 張雨

你說的與我經歷的不同,那就一定是誹謗嗎?

在說理中,“結論”(看法、主張)需要有“理由”的支持,理由也稱“證據”或“證明”。亞里士多德將證明分成二類,一類叫“非人為訴求”(inartistic appeals),也就是今天所謂的“實證”(hard evidence),如事實、證物、統計數字、個人經歷、見證陳述、證詞等等。另一種叫“人為訴求”(artistic appeals),原先是指修辭性的訴求,現今又指“推斷與常識”(reason and commonsense)。個人經歷是一種“事實證據”,那么它起到的是怎樣的證明作用呢?這其實也是我們可以就他人經歷、證詞、口述史、見證陳述等事實證明提出的問題。

一個人在說理的時候,若要用自己的個人經歷或轉述別人的個人經歷作為論據,應該事先考慮到這個經歷能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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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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