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法律,對不同所有制財產“同等保護”
按照《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公有制財產和非公有制財產“同等受到法律保護”。而現行法律,主要是憲法和刑法中,公有制財產和非公有制財產的法律地位不同等,應該按照《決定》進行相應修改。
責任編輯:戴志勇 實習生 柴向南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在基本經濟制度和產權理論上做出了重大創新,第一次提出“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都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并用兩個“毫不動搖”、兩個“不可侵犯”、“同等受到法律保護,依法監管各種所有制經濟”等,明確了公有制財產和非公有制財產的同等地位。而在我國的現行法律,主要是憲法和刑法中,公有制財產和非公有制財產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等的,應該按照《決定》進行相應修改。具體建議如下。
關于憲法的修改建議
憲法對于各種所有制經濟的地位、作用、權利利益、保護力度等的規定集中在“第一章 總綱”,修改建議也針對總綱部分。
1.第六條原文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本條是對基本經濟制度的表述。第一款表述“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第二款表述“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
《決定》對“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的表述是:“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支柱”,“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都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已經不限于“初級階段”。因此,建議對第六條修改如下:
將1、2兩款合并;刪去和憲法“總綱”重復的“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刪去兩款之間重復的“按勞分配”;刪去“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
增加第2款:“國家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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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瓦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