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政策不能高于金融法律

現在至少在金融領域,法律不少,但缺少法治。法治的本質就是對權力的制約,而權力的制約只能基于權力的制衡,就是監督者必須接受監督。具體說來,金融監管機構必須接受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的監督,接受全國人大代表的質詢。

責任編輯:戴志勇 實習生 柴向南

現在至少在金融領域,法律不少,但缺少法治。

金融監管機構必須接受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的監督,接受全國人大代表的質詢。

 

小平說過,經濟的核心是金融。然而當下中國的金融,改革滯后,與市場經濟很不相稱。2012年3月28日,國務院決定設立溫州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其中“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以改制為村鎮銀行”,成為“加快發展新型金融組織”的內容之一,也曾被輿論視作民間資本打破金融壟斷的一項“體制性改革”舉措。但是,試點半年,未見溫州有一家小額貸款公司轉制為村鎮銀行;如今一年半又過去了,依舊是進展不大。原因在哪?

“招安性”規定

小額貸款公司轉制為村鎮銀行的困境,不是不想轉、不愿轉,而是轉的條件苛刻,特別是帶有“招安性”的強制規定。2009年,銀監會在“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中說:擬轉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必須確定一家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主發起人。

早在2007年,銀監會就頒布了“村鎮銀行暫行管理規定”,對村鎮銀行的股權設置、股東資格等均作了規定,其中的第25條明確表述:村鎮銀行最大股東或唯一股東必須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最大銀行業金融機構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20%,單個自然人股東及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10%,單一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一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10%。

雖然后來在2012年支持溫州進行金融體制改革的文件中,銀監會作了一定的讓步,即堅持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主發起人,其他股東可與之并列成為第一大股東,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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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劉之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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