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階段”之后怎么辦

“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會在本世紀中葉結束,憲法關于經濟制度的規定,將從根本上影響公民對資產的代際傳承、長遠安排,三十多年的提前量已經不多。

責任編輯:戴志勇 實習生 張照

(向春/圖)

“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會在本世紀中葉結束,憲法關于經濟制度的規定,將從根本上影響公民對資產的代際傳承、長遠安排,三十多年的提前量已經不多。

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對于經濟制度的規定,從根本上決定著本國公民和外國投資者的信心,對社會經濟的發展有著深遠的影響。而我國現行憲法第六條關于經濟制度的表述存在著不確定性,需要作出修改或解釋,詳述如下。

憲法第六條的含義辨析

現行憲法第六條全文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以上的第一款是1982年憲法的原有條文,第二款是1999年“憲法修正案”增加的內容。增加了第二款,使得公有制以外的所有制形式、按勞分配以外的分配方式第一次具備了憲法地位。十多年來我國社會經濟發展舉世矚目的成果,充分證明了憲法對于基本經濟制度的規定對于社會生產力的巨大作用。

但是,有兩個問題從一開始就存在:

1.上述兩款內容從本質上是互斥的。如果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只限于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那么,其他的所有制形式就不是社會主義的;如果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分配原則只是“各盡所能、按勞分配”,那么,其他的分配形式特別是按資本分配的形式也不是社會主義的。

2.因為互斥,所以對第二款進行了嚴格的時間限定:“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就意味著:非公有制的所有制形式、按勞分配以外的分配方式,只允許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存在。“初級階段”結束后呢?按文本意義理解,應該將回到第一款所規定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因為非公有制、按資分配等,不但不屬于“公有制”和“按勞分配”,而且都包含“人剝削人”的成分,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屬于應被“消滅”的制度。

憲法學界對此基本上都持同樣看法。如甘超英在《憲法學》一書的第二節“經濟制度”里寫道:

“1999年憲法修正案提出了一個區別于‘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新經濟制度概念,即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所實行的‘基本經濟制度’。前者的任務是消滅剝削,而后者則要求各種經濟形式‘共同發展’。”

“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和外商投資企業都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形成的新的經濟形式,從本質上說不屬于或不完全屬于社會主義經濟形式,有些甚至完全屬于資本主義性質的經濟,如外國獨資企業,所以它們的整體不構成國家的經濟基礎的一部分。”

為什么要允許這些“非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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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小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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