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訴法檢察建議和執行監督新規無細則 檢法打架:民事檢察監督不好使?
檢察建議從原來靈活的法檢工作協調機制,變成一項法定權力,反而產生了問題:關于它的適用范圍、效力、法律后果、事后救濟都不清晰。檢察監督介入民事執行領域,在強化外部監督的同時,一旦被濫用,受到不斷擠壓而萎縮的法院審判權的行使可能更加不暢。
責任編輯:蘇永通 實習生 楊璐
檢察監督是中國特色的制度安排,如何既發揮外部監督作用,又不損害審判權的行使,是個老大難的問題。
檢察建議從原來靈活的法檢工作協調機制,變成一項法定權力,反而產生了問題:關于它的適用范圍、效力、法律后果、事后救濟都不清晰。
檢察監督介入民事執行領域,在強化外部監督的同時,一旦被濫用,受到不斷擠壓而萎縮的法院審判權的行使可能更加不暢。
一起尋常的債務糾紛案件在完成執行后,法院突然又撤銷了執行裁定。案件的獨立第三方發現自己“被黑”,尋求檢察院援助。檢察院在發出檢察建議書之后,法院置之不理。
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訴訟法施行,將檢察院向同級法院發檢察建議的權力法定化,并將檢察監督延伸至民事執行領域。但法檢兩家并未達成完全共識,僅作原則性規定。
執行后殺出“新證據”
案件的原告是浙江省紹興縣金昌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昌公司”),被告是上海中靜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靜實業”)和中靜遠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靜遠東”)。被告的兩家公司存有關聯關系。
此案在紹興市中院一審,上訴至浙江省高院后維持原判:中靜實業、中靜遠東應退還金昌公司所欠的保證金2000萬元,并支付從欠款之日起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利息。
2012年6月,紹興市中院裁定“以物抵債”強制拍賣被告中靜實業投資于安徽皖信典當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皖信典當”)26%的股權。在三次流拍之后,法院把這部分股權以拍賣底價抵償給金昌公司。
金昌公司或許對這部分股權不感興趣,于2012年8月21日與皖信典當的另一股東安徽華鑫商務咨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鑫公司”)簽訂協議,約定將此26%的股權以1848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后者。華鑫公司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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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小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