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評論:媒體怕的不是罰款幾萬
真正讓媒體怕的,是那些高深莫測、深淺不定的人治式處分,諸如開除記者、罷免主編、內部整頓、關停報刊等等
這幾天,媒體都很感激全國人大的常委,歡呼他們在二次審議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時,刪掉了媒體“違反規定擅自”報道突發事件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的緊箍咒條款。不過,換個角度看,這個條款其實未必需要刪掉,保留下來或許好處更多。
這么說,有以下兩個理由:
其一,這買賣可預期,也很劃算。如果我們把報社、雜志社等媒體還原為一家企業,就要核算媒體的投入與產出比。按照原先草案中規定的5萬至10萬的罰款數額,媒體不聽有關官員招呼,“擅自”報道了突發事件真相,收益肯定成倍增加。同行的尊敬、讀者的愛戴這些還都屬于無形收益,有形的收益則是發行數量節節攀升,廣告客戶紛至沓來。而5萬元——充其量10萬元——的罰款,基本上半個彩版的廣告費就足夠對付。以現有中國絕大多數媒體的經濟實力,這點罰款根本就是毛毛雨了。因循這樣的成本核算思路,當然等于無形中賦予媒體報道突發事件的極大自由,拿錢買新聞報道權嘛。
其二,這罰款還可明著討價還價。政府罰媒體的款,那是行政處罰,媒體如果不服,可依法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再不服,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而這樣的行政案件,總會吸引其他媒體的新聞眼,到時群起而報道之,有關方面迫于壓力,或許就不了了之。于是乎,媒體“擅自報道”突發事件的收益就更大了,幾乎要零成本。
這樣細細一想,可知新聞媒體怕的不是幾萬元罰款。凡是法定的處罰,都是可預期的、可計算的,也都是有相應的法律渠道可救濟的。真正讓媒體怕的,是那些高深莫測、深淺不定的人治式處分,諸如開除記者、罷免主編、內部整頓、關停報刊等等,或者如彭水詩案那樣貌似法制式的失去人身自由。于是屢見不鮮這樣的情形:當地瞞報的突發事件,往往由中央級媒體和外地媒體報出,本地媒體充其量也只是發幾篇當地政府寫好的統發稿。
正因如此,我希望草案保留罰款條文,但還希望它進一步完善,即明確規定:除人民政府罰款外,任何組織對擅自報道的媒體一律不得另行給予任何處分。突發事件應對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法律效力極高,政府機關自然得執行,憲法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各地黨組織自然也會謹遵此法。
不過,我也承認這“立法建議”是一廂情愿。新中國立法史上,刪掉的條款還沒有再增補的先例。而個人印象里,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專門把媒體作為立法對象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的罰款條款應屬第一次,遺憾的是,這個第一次僅僅曇花一現。
之所以專門對媒體立法以前沒有、現在剛有也被刪,且前前后后風波不斷,或許正說明對媒體“管制”之難、之敏感。媒體貌似一家企業,卻又不同于一般企業。不否認媒體有虛報事實的時候,但更多情況下,媒體身上附麗的是公眾知情權,是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權,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的普世價值。單行法對言論自由等憲法基本權利的規制,只能是保障、擴大憲法權利,否則就有違憲之嫌。所以,“新聞立法無小事”,專門針對媒體的立法,稍有不慎,就會陷入進退失據的尷尬境地,立法者不可不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