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一千天,休庭兩年,“鹽湖股權案”再開審 民營企業家張克強的“鹽”罪

張克強案觸及當下民企與國企不平等議題,投資青海國企鹽湖集團是否存在“國企門檻”,是詐騙罪能否成立的關鍵。公訴方稱,鹽湖的股東只能是國企,張克強等人通過信托方式,入股云南國企“興云信投資”,以認購鹽湖股權,構成詐騙,受害者是國家。

責任編輯:蘇永通

張克強案觸及當下民企與國企不平等議題,法院判決將超越個案意義。 (CFP/圖)

投資鹽湖集團是否存在“國企門檻”,是詐騙罪能否成立的關鍵。鹽湖集團原話:“優先選擇國有企業”。辯護律師:“法律問題只能以法律的規定為準”。

公訴案件一審的審限最長為三個月,延長需得到批準。張克強被羈押超過三年,此案一審程序超過兩年。昆明中院:“法院不可能做違法的事。”

“1135天。”

福布斯富豪、廣東華美集團董事長張克強精準地記得失去自由的每一天,一字一頓。

2014年2月21日上午9點30分,“鹽湖股權案”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級法院再次開庭。晚上10點45分,審判長楊忠敲響法槌,宣告庭審結束,擇日宣判。

一審程序,走了足足兩年。此案2011年12月30日第一次開庭,2012年1月4日戛然而止。

這起案件被定性為重大經濟詐騙案件。公訴方稱,“鹽湖集團”的股東只能是國企,張克強等人通過信托方式,入股云南國企“興云信投資”,以認購青海國企“鹽湖集團”股權,構成詐騙,受害者是國家。此言一出引發外界爭議。

兩年的漫長休庭后,檢方這次新追訴單位行賄罪。

“罪加一等”

2014年2月21日晚上7點半,昆明中院第二審判大廳依然燈火通明。庭外的大堂沒有照明,身影模糊的旁聽者和辯護律師三三兩兩聚在一起,十幾袋麥當勞全家桶堆放在大堂的入口處。

一小時前,審判長楊忠在征詢訴辯雙方意見后,決定加班夜審。

同案被告人、原云南煙草興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云投資”)總經理董曉云先撐不住了,他患有糖尿病,法警不得不前往10公里之外的云南省看守所取胰島素。開庭時間又推遲了30分鐘。

檢方稱,董曉云涉嫌受賄,而首次開庭時他們又發現了單位行賄的“漏罪”。呈堂的直接證據是一份A4紙打印的協議。

2007年6月的一天,在昆明翠湖賓館,廣州華美豐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美豐收”)法定代表人宋世新將夾著協議的牛皮紙信封交給興云投資總經理董曉云。

這紙由宋世新草擬、加蓋華美豐收公章的協議書約定,在深圳興云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云信投資”)股權變更相關手續辦理完后,乙方將享有青海鹽湖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鹽湖集團”)500萬股的收益權。

協議書還限定:在鹽湖集團股權上市并獲得流通權一年后中止;協議一式二份,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華美豐收”是廣東華美集團控股的一家資產投資公司,后來為收購鹽湖股份與他人組成三方聯合體。

“興云信投資”是興云投資在深圳的一家子公司,董事長為曾擔任過興云投資總會計師的楊承佳,不過,興云投資總經理董曉云才是真正的決策者。

檢方認定,“乙方”指的就是董曉云,其收受了華美豐收贈送的500萬股鹽湖股票收益權,參考價值約1億余元;檢方進而指控“甲方”華美豐收構成單位行賄罪,張克強、宋世新等華美集團5名高管作為直接責任人,應予追責。

華美豐收和5名高管的律師,對單位行賄罪均作無罪辯護。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擔任華美豐收的辯護人。他指出,這其實是一份無效的協議:只有甲方簽章,乙方是空白;且該協議早已自動終止,并未履行。因此,華美豐收客觀上沒有實施行賄行為。

趙秉志同時認為,華美豐收主觀上也不存在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的行賄故意,因為將興云信股權轉讓給華美豐收本身是正當的,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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