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高論(20140320)

認為還權賦能損害農民利益,不僅假設農民是智力與行為能力有缺陷的人,一有錢有權利就會損害自己利益,還假設了實際控制了土地等農村集體資產的人有超常能力與超高道德水準、能無私地為農民利益考慮。

責任編輯:陳斌 實習生 林寶玲

N0.1 對植入惡意軟件者,應追究刑責

《新京報》 2014年3月16日 袁伊文

(原文摘編)央視3·15晚會,曝光以鼎開與高鴻等為代表的公司,通過手機經銷商把帶有惡意程序的軟件提前預裝進手機,它在用戶不知情情況下遠程控制用戶手機,不僅會惡意扣費、騙取流量,還會泄露用戶的隱私信息。它們不止存在于山寨機中,正品行貨也無法幸免。

惡意軟件“大唐神器”的生產商高鴻,是上市公司大唐電信的子公司。而今,“大唐神器”擁有4600多家加盟代理商,每個月能安裝100萬部以上的手機,已經安裝的軟件超過4600萬個。另一家惡意軟件生產者鼎開,其每個月裝機量達到130萬臺??瓷先?,用戶每個月可能被扣幾元幾十元。但僅這次被曝光的兩款軟件,受害者人數就達到千萬級別,其案值可能億元以上,絕非小案。此外數以千萬計用戶的個人信息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這絕不能大事化小,僅由工信部罰款了事,或涉事公司做些不痛不癢的道歉來平息風波,而應對其按刑事犯罪予以嚴懲。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甲)“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乙)“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和(丙)“提供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等罪名。2011年兩高解釋,明確認定手機也屬于“計算機系統”。

因此,對于3·15晚會上曝光的電信企業通過手機惡意軟件控制手機、盜刷流量、竊取話費與隱私的行為,有必要按(甲)(乙)兩個罪名立案追究;惡意軟件的制造商也應按(丙)罪名立案追究。

【推薦理由】這年頭,通過在手機中預裝惡意軟件盜竊用戶的話費與個人信息,也成了互聯網商業模式創新與大數據創新,這樣的互聯網創新有沒有底線與底褲呀?看這種翻新手段的盜竊:如果每個用戶每月被偷5元或50元,那5000萬用戶一年被偷的錢何止上億,而是30億至300億的規模!這是重大刑事犯罪!在刑案之外,被盜竊用戶應提起集體民事訴訟。

N0.2“還權賦能損害農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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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編輯:小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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