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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犬傷人事件屢發:應以行為犯的標準,嚴懲非法養犬行為丨快評
如果等到犬只已傷人,再依照其傷害后果來懲治犬主的話恐怕就已經晚了,而且會造成“違法成本低”“執法軟弱”的情況。原因在于,還沒有一部全國性法律來確定非法養犬與不文明養犬的法律責任。然而,非法飼養禁養犬只或是養犬不拴繩的行為,其潛在的公共危害巨大,即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也應當比照醉酒駕駛、高空拋物,以行為犯論處,如此方能增強威懾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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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親強奸案”當事人改判無罪,糾錯不能止于國家賠償
因與相親對象發生性關系而被判強奸坐牢3年的河北灤南人邸某,近日拿到了57萬元國家賠償。對邸某來說,冤案終于告一段落,但同時也證明,當初的有罪判決是錯誤的,是冤案。 從裁判文書網公布的該案一審判決看,判決書所列十多項證據,除女方的說法外,沒有證據能證明雙方發生性關系是違背女方意愿的。男方辯護律師提出了多項疑點,都沒有被采納。唐山市中院的再審宣布邸某無罪,充分證明當初的判決是錯誤的。 事實上,女性引誘男方發生性關系再以報警強奸威脅敲詐的“仙人跳”案件也不少見。日前最高檢發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一個犯罪團伙就讓團伙中的未成年女性以假裝醉酒、無處可去等借口引誘男性與其發生性關系,再敲詐勒索。該團伙在全國各地以同樣的手段作案8起,其中4起共敲詐勒索23.7萬元,實際獲贓款8.7萬元,還有3人被錯誤立案后拘留、逮捕。 英國哲學家培根曾經說過,“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被氐桔∧嘲?,相關部門應該追查公檢法三個環節中是否存在問題。如果辦了錯案,用納稅人的錢賠償冤案受害人就了結,責任人卻不用負任何責任,那“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就失去了意義。 -
出現醉酒死亡事件,同桌飲酒者有無責任?勸酒應看有無物理性強迫 | 快評
若是從“有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自負其責”之原則出發,對所謂勸酒行為,是應該做進一步解析的。開席,有人提議大家一起干一杯,算不算勸酒?口頭上的勸酒,如說一段祝酒詞,然后要求兩人干一杯,算不算勸酒?碰杯之后,說“感情深,一口悶”,或說“我先干為敬,你隨意”,算不算勸酒?這些是酒席上常見的場面,邏輯上當然算勸酒,但要求勸酒者承擔被勸酒者醉酒死亡的責任,是很苛刻的。因為被勸酒者是有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喝與不喝、喝多少,最終是由他本人決定的。至于說“盛情難卻”或“抹不開情面”而不得不喝,其實內心不想喝,那并不是物理性的強迫,不能界定為“強迫性勸酒”。 相對而言,灌酒則是物理性的強迫,被灌酒者若出現身體狀態,要求灌酒者負責是合理的。 -
“兩高兩部”相關部門負責人就發布《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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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印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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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報男子當街性侵醉酒女子:網傳信息不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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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醉酒踹碎小區玻璃門,保安“不敢碰”是最優解嗎?
全社會對“性騷擾”重視起來,警惕起來,是一件好事。但任何警惕與防備,一旦超過必要限度,就必然讓人感覺時時畏懼,處處掣肘,不光男人覺得不自在,女性權益也不一定能真正得到保護。比如,當一位女性陷入危險時,男性會不會因為害怕被說成是咸豬手,避免身體接觸,而逃避對其進行救助?“扶不扶”摔倒的老人居然會成為一種普遍的兩難,這個教訓應該是深刻的。 -
醉酒死亡后,家屬要求店家賠錢合理嗎?丨快評
在喝酒這件事上,一個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本人最充分地知道自己的健康狀況、有沒有隱疾、有沒有服用不宜飲酒的藥物、酒量有多大等,然后自主決定飲不飲、飲多少。 某個人醉酒了,同桌人或店家當承擔合理的照看義務,應通知家人來接或送他回家,情況緊急時送醫或叫救護車。如果沒有盡合理的照看義務而導致醉酒人受傷或死亡,這些人就應該負上一些責任。因為當事人醉酒后失去意識,獨自行動會面臨危險,分配給同桌人或店家合理的照看義務是必要的。 -
被網約車拒載放下的醉酒男子溺亡,誰應負主要責任?丨快評
個體將安全責任盡數交付給他人或是共同體,也是在貶低人之為人的自衛能力與自由權利,反向造成“保護即占有”“為了安全放棄自由”的后果。自由并不免費,它的必要條件是個體能為自己盡到多大責任。從這個角度而言,“自由只有收益而沒有代價,并且永遠有人為我的行為兜底埋單”注定是一個無法實現的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