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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搶孩子應入刑”:一份反家暴報告的呼吁
物化子女的思維誘發搶奪、藏匿子女的行為。很多人認為,孩子要自己撫養才是自己的,或者將孩子當作報復工具、談判籌碼。 2025年2月1日生效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一方搶奪隱匿孩子,另一方就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和人格權侵害禁令。 即使事后采取措施追究責任,但是對孩子的傷害、對另一方監護權的侵害已經造成。如果這個行為能夠入刑,大家知道不能夠隨便搶孩子,那就會大大減少它的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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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小才算“不懂事”?回顧世界各地法定刑責最低年齡排名丨有數
古今中外的法律,對年齡與刑責之間的關系都有所規定,但對入刑年齡的界限劃定仍有較大差異。據兒童權利國際網絡組織統計,目前法定刑責最低年齡在12歲以上的國家或地區數量,和法定刑責最低年齡在12歲以下的一樣多。 中國現行法律規定,12 至 14 歲故意殺人等犯罪可負刑責。包括中國在內的34個國家和地區,將12歲劃為入刑最低年齡。而在非洲的毛里求斯、大洋洲的密克羅尼西亞、歐洲的盧森堡,以及美洲的古巴和美國50個州大部分地區,0歲以上的兒童犯罪就有可能被判刑。 -
輕微高空拋物治安處罰,彌補刑罰空白,或可進一步遏制高空拋物 | 快評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向全國人大作工作報告時提出,2024年將修訂治安管理處罰法,將高空拋物納入處罰范圍。繼情節嚴重的高空拋物行為入刑后,再對不夠入刑的輕微高空拋物處以治安處罰,可以彌補刑罰的空白,或可進一步遏制高空拋物。 -
最高法刑五庭庭長李睿懿:刑案二審開庭率提高16.48%,醉駕入刑標準只是優化
醉駕入罪和出罪的標準更加明晰、更加統一,所以我認為這是“優化”標準,而不是簡單地得出“下調”或者“上調”標準的結論。 要杜絕為了提高二審開庭率而對簡單案件開庭、對疑難復雜案件不開庭的“選擇性開庭”,以及為了完成提高二審開庭率的指標要求,“走過場”式開庭。 -
高校通報黃某若學術造假事件:有必要認真思考“學術造假入刑”議題 | 快評
學術造假入刑是國外已有的司法實踐。2009年,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就曾以“侵吞研究經費罪”與“非法買賣卵子罪”,判處黃禹錫有期徒刑2年、緩期3年執行。黃某若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又是否還有其他不法情事,已經超出了學術共同體的職權范圍,公權力當繼續追查黃的其他違法犯罪嫌疑,追究其刑事責任,并探索“學術造假入刑”的立法,倒逼學術界自查自糾,還給象牙塔一片藍天。 -
處罰醉駕“松緊不一”將成歷史:輕者更輕,重者更重
自2019年來,危險駕駛罪已連續4年成為中國刑事犯罪中的“第一大罪”。 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教授李翔:醉駕入刑,其背景是中國刑事立法正在形成一個有別于傳統輕罪體系的“微罪體系”,這些微罪的罪名數量雖不多,但適用量很大,微罪入刑逐漸成為刑事立法的新趨勢。 -
女子編排“老頭強奸孫女致懷孕”被拘留:可比照“老夫少妻”造謠案入刑丨快評
在2021年的“女子被造謠老夫少妻”一案中,涉事男子吳某某將女子與外公的祖孫合照造謠為“老夫少妻”。事發之后,法院以誹謗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平心而論,吳某某造謠“老夫少妻”至多算得上是“不實信息”。事實上,哪怕“老夫少妻”是真的,也沒有違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任何一條法律,甚至連所謂的道德倫理問題都談不上。相形之下,本案中當事女子的造謠行為更加令人發指,因為其所編造的謠言可能已經直接牽涉到刑事犯罪。 -
海灘失蹤女童遺體發現:“疏忽父親入刑論”應慎議
尊重親親之情,尊重家庭,對為人父母者有共情與理解,權力對家庭保持必要的謙抑,不僅更有利于兒童的成長與福祉,本身也是在捍衛家庭之為文明的根基。 -
夫妻先后送對方進精神病院:人性之惡可怕,“來了就住院”的精神病院也很可怕丨快評
精神病院是營利機構,甚至有精神病院擬上市引發熱議的。在營利心的驅使下,它有動機放松收治的標準,以收治更多的病人,從每個病人身上賺取更高的客單價,所以也有能上就上、能上多上治療手段的動機。當家屬拿出所謂患者的診斷報告甚至只是一些可怕的描述+愿意花錢,醫院能按捺住營利沖動,恪守職業倫理嗎? 要解決把人胡亂收治入精神病院的問題,只有一個辦法:每查實一起這樣的案子,送入方與接收方都應該以非法拘禁罪與故意傷害罪等入刑。不如此,按不住人性之惡。 -
懲處醉駕者,志愿服務能代替刑罰?
“從案件量來看,醉駕入刑并未減少每年的案件量,且巨大的案件量牽扯了大量的司法資源,讓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 多地開始出臺相關規定,對醉駕入刑標準作出新的規定。但目前各地推行的新標準并不統一。